明知穿山甲是國家保護野生動物,仍鋌而走險購買并出售給顧客食用,東莞的一位火鍋店老板因此被判刑。記者昨日獲悉,火鍋店老板陳某近日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兩年,并處罰金1萬元。
老板收購大批野味
40多歲的普寧人陳某,初中畢業(yè)就出來打拼多年,在虎門鎮(zhèn)開了一家火鍋店。為了吸引顧客,他打起了珍貴“野味”的主意。
經(jīng)法院審理查明,去年5月,陳某在虎門鎮(zhèn)虎門市場碼頭路邊,向一男子收購了約4斤穿山甲、約4.3斤“圓鼻巨蜥”、4條“蛤蚧”以及5只“褐翅鴉鵑”。
隨后,陳某分別將這些動物的死體存放在其火鍋店廚房的冰柜內(nèi)及前臺的酒瓶中,并將部分穿山甲以每斤580元的價格銷售給客人食用。
同年6月21日,公安人員在該火鍋店進行執(zhí)法檢查時發(fā)現(xiàn)上述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大竹鼠、豹貓等國家“三有”野生保護動物一批。次日8時許,公安人員傳喚陳某至森林分局刑警隊歸案。
買賣珍貴“野味”最高要坐十年監(jiān)
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陳某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guī),未經(jīng)有關(guān)部門批準(zhǔn),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其行為已構(gòu)成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依法應(yīng)予懲處。
考慮到陳某有自首情節(jié),認罪態(tài)度較好,也沒有犯罪前科,家里還有幾個小孩需要撫養(yǎng),法院遂以非法收購、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判處陳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兩年,并處罰金1萬元。
據(jù)主審法官介紹,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情節(jié)特別嚴(yán)重的,最高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沒收財產(chǎn)。
來源:廣州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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