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此,李某表示,自己在發(fā)快遞時收件員并未就該條款對寄件人進行告知和提示。李某訴至法院,索賠2.9萬余元。
近日,重慶市第四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終審后,維持原判,快遞公司須賠償李某的貨物損失。
對于該案的判決,法官庭后解釋稱,根據郵政法規(guī)定,李某的貨物丟失在向收貨方投遞階段,系履行遞送義務過程中,快遞公司構成違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郵政法同時規(guī)定,郵政企業(yè)應當在營業(yè)場所的告示中和提供給用戶的給據郵件單據上,以足以引起用戶注意的方式載明前款規(guī)定。郵政企業(yè)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給據郵件損失,或者未履行前款規(guī)定義務的,無權援用限制賠償責任條款。
本案中,快遞單背面的是否保價等限制賠償責任的規(guī)定未達到足以引起用戶注意的程度,貨物丟失是因為其存在重大過失引起,因此無權援用限制賠償責任的條款進行抗辯。據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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