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被免24天后,這名中央候補委員成今年首個受處分“正部級”,這些原因讓他被從輕處理)
被免職24天后,山西省政協原黨組書記、主席李佳受到撤銷黨內職務、政務撤職處分,被降為副省部級。
8月26日,中央紀委國家監(jiān)委發(fā)布消息,日前,經中共中央批準,中央紀委國家監(jiān)委對第十九屆中央候補委員,山西省政協原黨組書記、主席李佳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通報稱,李佳同志黨性原則缺失,組織觀念淡薄,紀律意識不強,在黨內選舉中搞變相拉票等非組織活動,違規(guī)打探黨風廉政意見情況,違反中央八項規(guī)定精神,收受私營企業(yè)主所送貴重禮品。李佳同志嚴重違反黨的組織紀律、廉潔紀律和工作紀律,并構成職務違法,應予嚴肅處理。
不過通報指出,鑒于李佳同志違反組織紀律行為發(fā)生在黨的十八大前,且其能夠配合組織工作,如實說明本人違紀違法問題,主動上交違紀違法所得,按照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則,對其可予從輕處理。
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jiān)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有關規(guī)定,經中央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并報中央政治局會議審議,決定給予李佳同志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由國家監(jiān)委給予其政務撤職處分,降為副省部級;按規(guī)定調整其享受的待遇;終止其黨的十九大代表資格;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給予其撤銷黨內職務的處分,待召開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時予以追認。
李佳受到處分,在近期的新聞報道中已有跡可循:據《山西日報》消息,8月2日,山西省政協十二屆二十四次常委會議在太原舉行。山西省政協副主席李正印主持會議并講話,會議依照《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章程》及有關規(guī)定,通過了關于免去李佳同志政協第十二屆山西省委員會主席職務的決定。
此次會議強調,要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在省部級主要領導干部專題研討班上的重要講話精神,深刻領悟“兩個確立”的決定性意義,進一步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自覺講政治、顧大局、守紀律、做表率。
就在兩天前的8月24日,政協第十三屆全國委員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在北京閉幕,會議追認了關于撤銷李佳同志第十三屆全國政協委員資格的決定。
而在一個多月前,李佳還曾以省政協主席的身份公開露面。據媒體報道,7月10日至14日,全國政協副主席兼秘書長李斌率調研組赴山西調研。13日下午,省委書記林武在太原拜會了李斌和調研組一行,省委副書記、省長藍佛安,省政協主席李佳出席。
李佳出生于1961年1月,遼寧大連人,是一名哲學博士,同時還是高級工程師,曾長期在遼寧省和內蒙古自治區(qū)工作。1983年從遼寧大學化學系分析化學專業(yè)畢業(yè)后,李佳進入遼寧省分析測試研究中心擔任技術員,1990年任該中心副主任,在29歲時被提拔為副處級,6年后就升任遼寧省科委副主任。此后他還擔任了遼寧省科技廳副廳長,沈陽市委常委、常務副市長等職。
2004年,43歲的李佳任遼寧省副省長,晉升為副部級,4年后轉赴內蒙古任職,歷任內蒙古自治區(qū)黨委常委、組織部部長,自治區(qū)黨委副書記兼組織部部長,自治區(qū)黨委副書記、政法委書記等職,2018年1月當選為自治區(qū)政協主席。1年后,李佳跨省區(qū)出任山西省政協黨組書記,隨后當選為山西省政協主席。
李佳是今年中紀委網站通報的首個受到處分的正部級干部。同時,他也是今年第二個沒有發(fā)布接受執(zhí)紀審查消息,就直接通報黨紀政務處分的省部級干部。在他之前,還有今年5月30日受到留黨察看一年、政務撤職處分的寧夏回族自治區(qū)政協原黨組成員、副主席李澤峰,二人均未被移送司法。
通報指出,李澤峰同志理想信念動搖,紀法意識淡漠,違反中央八項規(guī)定精神,違規(guī)收受禮金,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他人謀取利益并收受財物,長期違規(guī)借用他人大額錢款并通過民間借貸、投資入股等方式獲取收益,嚴重違反黨的廉潔紀律并構成職務違法,且在黨的十八大后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
通報稱,鑒于李澤峰同志能夠積極配合組織審查,如實供述組織已掌握的問題,主動交代組織未掌握的問題,退繳全部違紀違法所得,按照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則,對其可予從輕減輕處理。
------來源于網易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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